盗窃罪与职务侵占罪的界定,核心在于 “是否利用职务便利”,这一细节区分直接导致量刑差异。郝志国律师在办理李某涉嫌盗窃案时,未被公诉机关指控罪名局限思路,而是通过细致梳理合同约定、会议纪要与案件事实,客观论证案件真实性质,最终推动法院作出精准定性。
公诉机关指控李某犯盗窃罪,涉案金额 738 万余元,建议量刑十年。但郝志国律师阅卷后发现,被告人李某的身份与行为特征,与盗窃罪构成要件存在明显不符。他首先核实李某身份 —— 施工单位执行经理,负责涉案工地施工管理工作。随后,逐页梳理施工方与业主方签订的《文旅改造项目一期一阶段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 EPC )合同》及 2023 年 4 月 21 日《监理例会会议纪要》,发现其中明确约定:“所有拆除的贵重物品,业主方回收的施工单位负责拆除后,堆放到指定地点保管好。移交之前丢失由施工单位负责。” 这一约定清晰表明,施工单位对涉案电缆等贵重物品具有拆除、保管的法定职权,李某的行为是利用职务便利而非秘密窃取。
在涉案金额认定上,他同样细致核查。公诉机关指控的金额来源于王某与再生资源回收的微信交易流水总和,但郝志国律师发现,该流水包含大量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废料,如钢筋边角料、废弃塑料管等。结合建筑行业 “谁施工谁处置废料” 的通行习惯,以及被害单位报案材料中仅主张电缆损失、未提及其他废料的事实,他认为这些无明确归属约定的建筑废料,所有权应归施工方,不应计入涉案金额。同时,注意到侦查阶段某县价格认证中心对涉案电缆的鉴定金额为 33 万余元,该鉴定经过严格的价格基准确定、折旧核算等程序,更具客观性与合法性,应作为认定涉案金额的依据。
为确保证据合法性,他依法收集相关佐证材料,包括施工单位职责说明、行业惯例证明等,要求证据提供人签字按手印并留存身份信息与联系方式,便于司法机关核查。庭审中,他围绕 “职务便利的认定”“涉案金额的剥离”“罪名构成要件的差异” 等核心争议,结合《刑法》相关规定与类似案例,层层递进阐述辩护意见,未刻意夸大有利情节,仅基于事实与法律进行理性论证。最终,法院采纳其观点,将案件定性为职务侵占罪,涉案金额调整为 33 万余元,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郝志国律师认为,罪名的精准界定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体现,作为辩护人,就是通过专业工作帮助司法机关准确适用法律,让判决既符合法律规定,又贴合案件事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