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犯罪中主从犯的认定,直接影响当事人量刑结果,需结合案件事实与证据精准区分。郝志国律师在办理许甲走私普通货物案时,未被侦查机关初步认定束缚思路,而是通过细致梳理证据,客观呈现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实际作用,最终帮助当事人争取到从犯认定。
该案涉案偷逃税额高达 779 万余元,依据《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偷逃应缴税额 250 万以上属 “特别巨大”,量刑起点在 10 年以上。侦查机关最初认定三名被告人均为主犯,这意味着当事人可能面临重刑。但郝志国律师通过反复阅卷、多次会见当事人,发现这一认定与案件事实存在偏差。
他首先调取出许甲的出入岛记录 —— 机票信息、港口通行记录等证实, 2022 年 10 月底至 2023 年 3 月期间,许甲因处理离婚事宜一直在深圳,未在海南参与该阶段走私活动,相关犯罪数额应从其涉案金额中剥离。其次,梳理案件资金流向、分工情况等证据后发现,许甲并非犯罪出资者、组织者,而是在父亲带领下参与部分环节,未实际出资、未参与利润分配,主要负责 2023 年 3 月至 8 月期间协助 “套购” 离岛免税品,行为多为听从安排,主观恶性相对较小。
同时,他注意到办案机关认定涉案金额的关键证据存在瑕疵
—— 带有 “恒、争” 字段的物流信息作为核心电子证据,缺乏合法提取笔录,不符合《刑事诉讼法》关于电子证据收集的规定;且该物流信息未排除大量退货记录,直接作为认定涉案金额的依据不够严谨。结合《海南省高院关于审理走私套代购刑事案件的裁判指引(试行)》中 “区分主从犯,出资者、组织者为主犯,受指使参与者为从犯” 的规定,他撰写详细辩护意见,附上完整证据材料与法律依据。
在审查起诉和一审阶段,他多次与公诉机关、法院沟通,耐心解释观点,尊重司法机关办案节奏,配合补充相关材料。最终,法院采纳其辩护意见,认定许甲为从犯,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郝志国律师表示,主从犯的认定不能仅凭初步结论,而需以证据为依据,还原每个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真实角色,这是对法律规定的尊重,也是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负责,避免出现
“同案同判” 却不符合实际情况的偏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