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审判参考》第 1659 号案例聚焦合同诈骗罪的认定,明确了 “ 骗取行为与非法占有目的的判断标准 ”“ 刑民交叉程序的处理规则 ” ,破解了 “ 经济纠纷与合同诈骗的界分 ” 实践争议,为类似刑民交叉案件提供了权威指引。 核心争议 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存在隐瞒债务行为,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基于同一事实的刑民诉讼冲突如何处置
1. 案由
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无罪(法院认定)
2. 案号
第 1659 号 张某荣、张某增被诉合同诈骗案 —— 合同诈骗罪中骗取行为与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以及基于同一事实引发刑民交叉程序冲突的处置
3. 基本案情
张某荣作为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向乙公司提供不完整资产负债表,隐瞒部分债务,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及 “ 先发货后付款 ” 的购销协议,后将乙公司供应的药品低价销售,货款用于偿还前期债务,造成乙公司 3800 余万元损失。公诉机关指控构成合同诈骗罪,二审法院认为无充分证据证明 “ 骗取行为 ” 与 “ 非法占有目的 ” ,改判无罪。
4. 裁判核心观点
合同诈骗罪的核心:需同时具备 “ 虚构事实 / 隐瞒真相的骗取行为 ” 与 “ 非法占有目的 ” ,二者缺一不可。 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不能仅凭 “ 低价销售、偿还旧债 ” 推定,需结合履约能力、违约后的态度、是否逃避债务等综合判断。 刑民交叉处理:基于同一事实的刑民诉讼,应优先通过刑事程序处理,民事判决不影响刑事无罪认定。
5. 案例解读与实务要点
核心裁判规则
本案确立
“
无充分证据证明骗取行为
+
无非法占有目的
=
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
刑民交叉优先刑事程序审查
”
的规则,明确合同诈骗与经济纠纷的界分标准。
深入解读与辩护要点
骗取行为的否定:提交股权转让协议中
“
债务由张某荣承担
”
的约定,主张乙公司对债务情况无合理信赖,未因隐瞒行为产生错误认识。
非法占有目的的反驳:提供公司实际经营记录、履约努力的证据(如出具还款计划、转让股权抵债),主张无逃避债务、挥霍资金的行为。
刑民程序的主张:提交民事判决已确认债权债务关系的证据,主张本案属经济纠纷,不应以刑事犯罪论处。
法律支持提示
合同诈骗与经济纠纷的界分是司法实践难点,需重点固定合同约定、履约证据、资金流向、主观意图材料等。此类刑民交叉案件的辩护关键在于拆解骗取行为与非法占有目的,有丰富刑民交叉案件经验的律师可精准把握定性边界,如需分析案件无罪辩护空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