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审判参考》第 1658 号案例聚焦新型知识产权犯罪,明确了 “ 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侵犯著作权的认定标准 ”“‘ 图生图 ’ 模式的侵权边界 ” ,破解了 “AI 生成图片与原作品实质相同的司法判断 ” 实践争议,为涉 AI 的知识产权刑事指控提供了权威指引。 核心争议 利用 AI “ 图生图 ” 技术生成与原作品实质相同的图片并用于商业销售,是否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1. 案由
侵犯著作权罪
2. 案号
第 1658 号 福州市某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罗某林等侵犯著作权案 —— 利用人工智能生成模型侵犯著作权行为的认定
3. 基本案情
罗某林等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指使他人使用 Stable Diffusion 软件 “ 图生图 ” 功能,生成与他人美术作品关键元素一致的图片,制作拼图销售 3000 余件,非法经营数额 27 万余元。辩护方辩称 AI 生成图片属新作品,不构成侵权。法院认定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判处相应刑罚。
4. 裁判核心观点
AI 生成内容的定性: “ 图生图 ” 未体现人类创造性控制(仅简单参数设置、选择相似图片),生成内容与原作品实质相同的,属侵权复制品。 侵犯著作权罪构成:以营利为目的,复制发行他人作品,非法经营数额 5 万元以上或复制件 500 份以上,属 “ 有其他严重情节 ” 。 创造性控制的判断:需审查人类对 AI 生成过程的干预程度(如是否添加提示词、修改参数、人工修饰),无实质干预的不构成新作品。
5. 案例解读与实务要点
核心裁判规则
本案确立
“AI‘
图生图
’
无创造性控制
+
内容实质相同
=
侵权复制
”“
非法经营数额达标
=
侵犯著作权罪
”
的规则,明确涉
AI
知识产权犯罪的认定标准。
深入解读与辩护要点
创造性控制的主张:提交 AI
生成过程的原始数据(如提示词设计、参数调整记录),证明人类对生成结果有实质干预,属新作品。
实质相同的否定:主张 AI
生成图片在构图、色彩、细节上有独创性变化,与原作品不构成实质相同。
非法经营数额的质疑:对销售记录的真实性、关联性提出异议,主张部分交易为合法销售,应予以扣除。
法律支持提示
涉 AI
的侵犯著作权案件,需重点固定
AI
生成流程记录、原作品与生成图片比对材料、销售凭证等核心证据。此类新型案件的辩护关键在于界定创造性控制与实质相同,熟悉
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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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