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审判参考》第 1661 号案例聚焦正当防卫的认定,明确了 “ 追抓盗窃者的防卫边界 ”“ 正当防卫与故意伤害的区分 ” ,破解了 “ 盗窃者放弃盗窃后追抓致其轻伤能否认定为正当防卫 ” 的实践争议,为类似防卫案件提供了权威指引。 核心争议 财产管理人追抓已放弃盗窃欲逃跑的盗窃者,致其轻伤的,应认定为正当防卫还是故意伤害罪
1. 案由
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无罪(法院认定)
2. 案号
第 1661 号 黄某平被诉故意伤害案 —— 追抓盗窃者并造成其轻伤行为的定性
3. 基本案情
黄某平受雇看护工地建材,发现曾某新盗窃钢管后予以阻拦,曾某新持钢管殴打黄某平,黄某平捡起带钉木板反击,后曾某新丢弃钢管欲逃离,黄某平追抓过程中双方继续打斗,致曾某新轻伤一级。公诉机关指控构成故意伤害罪,法院认定属正当防卫,判决无罪。
4. 裁判核心观点
正当防卫的时间要件:盗窃者放弃盗窃但未有效逃离,危险尚未终局性解除,追抓过程中实施的防卫行为仍在正当防卫时间范围内。 防卫限度认定:防卫手段与不法侵害手段基本相当(以带钉木板反击钢管),未造成重大损害(仅轻伤),未超过必要限度。 扭送权的衔接:财产管理人追抓盗窃者属行使扭送权,与正当防卫并不冲突,符合社会公序良俗。
5. 案例解读与实务要点
核心裁判规则
本案确立
“
盗窃者未有效逃离
+
防卫手段相当
+
未造成重大损害
=
正当防卫
”
的规则,明确追抓盗窃者的防卫边界。
深入解读与辩护要点
正当防卫的主张:提交盗窃者未完全逃离现场、仍有反扑可能的证据,主张防卫时间未过;提供防卫手段与侵害手段相当的证据(如工具杀伤力对比)。
扭送权的强化:主张作为财产管理人,追抓盗窃者是履行职责,属合法扭送行为,不构成犯罪。
被害人过错的强调:提供盗窃者先动手殴打、实施不法侵害的证据,主张被告人系被动防卫。
法律支持提示
追抓不法侵害人引发的刑事案件,需重点固定不法侵害的起因、防卫的时机、手段与损害结果等核心证据。此类案件的辩护关键在于界定正当防卫的时间与限度,熟悉防卫案件辩护的律师可精准把握司法认定标准,如需分析案件正当防卫成立可能性,可联系 17372005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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